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