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