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