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