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