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十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条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