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六十一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