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九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