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