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四十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