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