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