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