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