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并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国际通用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