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位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