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