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