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药品召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