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