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