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违反廉政纪律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违反廉政纪律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