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