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启动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启动 第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