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质量及其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