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