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