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