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