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药、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登记等。中药可登记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生物制品可登记活性成分的序列结构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相关专利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