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九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