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