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九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