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