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