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