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