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具体标准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按原收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