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