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