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