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草原火灾报告程序;

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应急保障;

人员财产撤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牲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