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