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