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