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