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鲜茧进行仪评,并按照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鲜茧的质量、数量;不得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