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茧丝价格 第十二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茧丝价格 第十二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省际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蚕茧价格的协商和衔接,保持毗邻地区价格的基本平衡。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各地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价格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