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发电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测,以书面的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参数。

新建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发电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