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每月10日前,发电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送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同时抄送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省级环保部门、相关环保督查中心和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运行情况;每月20日前,发电企业通过网站发布上月机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热电机组供热量、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资源消耗量;主要水电厂通过网站发布上月来水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