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